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甲(骑手,1997年生,贵州仁怀人)
被告一:乙支付公司(北京,第三方支付平台)
被告二:丙保险公司总部(北京)
被告三:丁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承保雇主责任险)
被告四:戊自然人(已注销配送公司股东)
被告五:己自然人(已注销配送公司股东)
核心事实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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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事件 |
|---|---|
| 2021-03-22 | 美团平台合作方(配送公司)与平台签订《美团外卖合作协议》,约定:配送公司自行组建团队、承担全部用工风险。 |
| 2021-08-15 | 甲在送单途中追尾他人摩托车,交警认定甲负 全部责任。 |
| 2021-08-15 | 配送公司为甲在丁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 雇主责任险(24小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
| 2022-08-16 | 配送公司注销,股东为戊、己。 |
| 2024-07-31 | 甲起诉各被告,主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 65,860.05 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已垫付同事赔偿款等)。 |
诉讼请求(甲最终明确)
判令各被告 连带赔偿:
医疗费 4,850.22 元
误工费 27,344.79 元(150 日)
护理费 12,669.04 元(90 日)
营养费 4,500 元(90 日)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0 元(5 日)
鉴定费 2,900 元
交通费 1,000 元
已垫付同事赔偿款 12,000 元
合计 65,860.05 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要点
劳动关系 / 用工关系
甲与配送公司存在 事实劳务关系;
乙支付公司仅为平台支付通道,不承担用工责任;
配送公司注销后,股东戊、己未依法清算,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比例
甲负事故 全部责任,存在 重大过失;
配送公司未尽安全教育义务,亦有过错;
法院酌定:甲自担 70%;配送公司(戊、己)承担 30%。
保险理赔范围(丁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医疗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住院期间误工费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
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出院后的营养及误工费不在保险条款赔付范围。
损失核定(与交通事故参与度 50%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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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全额认定 参与度50% 保险先行赔付 戊、己赔偿 复查医疗费 768.82 元 384.41 元 230.65 元 153.76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0 元 250 元 — 250 元 营养费 4,500 元 2,250 元 250 元(住院5天) 2,000 元 护理费 12,669.04 元 6,334.52 元 — 6,334.52 元 误工费 27,344.79 元 13,672.40 元 703.84 元(住院5天) 12,968.56 元 鉴定费 2,900 元 1,450 元 — 1,450 元 交通费 1,000 元 500 元 — 500 元 合计 48,915.27 元 24,457.64 元 1,184.49 元 23,273.15 元 注:法院最终按 30% 责任比例 计算戊、己赔偿金额 5,928.77 元(已扣除保险赔付部分)。
垫付同事赔偿款 12,000 元
无证据证明系代公司垫付,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摘要)
丁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3 日内 赔偿甲 1,184.49 元(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保险限额内部分);
戊、己于判决生效后 3 日内 共同赔偿甲 5,928.77 元;
驳回甲对乙支付公司、丙保险公司总部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甲负担 210 元,戊、己共同负担 90 元。
实务提示
骑手事故赔偿顺序
先确认用工主体 → 再查雇主责任险 → 最后按过错比例分担。
平台支付通道 ≠ 用人单位
第三方支付公司仅为资金结算方,不承担用工或侵权责任。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
股东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条款务必细看
雇主责任险通常只覆盖“住院期间”的部分项目,出院后费用、护理费、鉴定费等需由雇主或骑手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