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明亮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7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虎、张某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266元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具备交房条件后于2018年9月17日发布交房公告,当天即可办理交房手续,并为业主预留30天的合理办理日期,按照合同约定自发出交房公告之日起应视为交付,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错误导致上诉人多支付30天违约金;因气象中心工作人员失误,少计算了11天不能施工的恶劣天气。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因逾期交房应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某虎、张某浩的违约金在一审判决的金额基础上减少800元,即11118元,上诉人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2.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