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明亮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1-1)。
法定代表人刘某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银,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朱某东,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承担2050元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具备交房条件后于2018年9月17日发布交房公告,当天即可办理交房手续,并为业主预留30天的合理办理日期,按照合同约定自发出交房公告之日起应视为交付,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错误导致上诉人多支付30天违约金;因气象中心工作人员失误,少计算了11天不能施工的恶劣天气。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因逾期交房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王某的违约金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减少800元,即11200元,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2.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驻马店市XXXX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