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明亮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8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XXXX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某
XX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周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虽承诺退还保证金,但被上诉人委托的袁泽方仍在继续和上诉人进行合作,被上诉人对此是认可的,其虽无证据证明,但袁泽方对此也是认可的。
被上诉人周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其与上诉人解除合作协议后没有再继续合作,上诉人与袁泽方继续保持业务往来与其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任某未答辩。
周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时间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其与XXXX公司协议代理在确山区域评估业务事宜,该公司要求其支付10万元的保证金,其于2014年9月11日向该公司交纳10万元保证金,2014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业务范围为对车辆事故损失评估鉴定和该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2016年9月11日,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终止代理合作协议,同时,该公司退回10万元的保证金,但该公司至今未予退回。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代理合作协议发生纠纷,上诉人XXXX公司对其与被上诉人周某之间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及周某向其支付1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XXXX公司应否退还被上诉人周某10万元的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9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代理合作协议》,XXXX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10万元,且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于2016年9月11日向周某出具的保证金收条上签署:“2016年10月份清退全款。同时合同废止。任某。2016年9月11日”。由于XXXX公司至今未向周某退还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因违约给周某造成10万元本金的利息损失。上诉人XXXX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在协商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XX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