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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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者:杜伯林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24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11月3日13时32分许,被告黄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无牌号低速电动汽车(电动四轮车),由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往涪陵区大顺乡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省道105线88km+200m(龙潭镇建设西路30号路段)时,撞上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余某某(余某某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造成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伤后住院于涪陵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74天(其中ICU病区住院3天),出院诊断为:急性失血性贫血,双侧胫腓骨干骨折(右侧开放性),左开放性外踝骨折,左肱骨头骨折,右肱骨骨折(解剖颈),右侧耻骨骨折,头皮血肿,右下颌骨骨折,左眶骨骨折,肺部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骨质疏松症;被告黄某某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8545.14元,支付原告余某某费用20000元;原告余某某支付医药费33716.19元。2016年12月29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6)第00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3月15日,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正[2017]医鉴字第4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余某某右上肢损伤目前属IX(九级)伤残,余某某左上肢损伤目前属X(10)级伤残,余某某右下肢损伤目前属X(10)级伤残,余某某左下肢损伤目前属X(10)级伤残;余某某后期医疗费需壹万伍仟元左右;余某某的护理时限综合评定为伤后90日”。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黄某某所有的无牌号低速电动汽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本次事故处于交通事故保险期内;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本次事故处于交通事故保险期内。

二、律师点评:

(一)家用电动汽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因政策原因无法依照《交强险条例》投保交强险问题?

现阶段,我国大街小巷都有着电动车的身影,有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电动踏板车、电动三轮车,还有经过改装的“电动跑车”。国家根据电动车的驱动力大小、车身质量、最高限速等指标进行划分,在国家标准以内的为电动车、国家标准以处的,经鉴定为机动车。

但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出行的政策,超标的电动车,若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未经过有资质部门的鉴定,它们也不会变成“机动车”。

(二)机动车在未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商业三者险能否直接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问题?

电动车因为政策原因,未投保交强险,但是投保了与交强险性质相近的商业险,我们本着填平事故损失的原则,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该就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三)法院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原告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原告余某某和被告黄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本院酌定,被告黄某某承担本案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余某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

被告黄某某所有的家用电动车因政策原因无法投保交强险,不负有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此,由被告黄某苛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黄某某赔偿。

三、建议或意见:

本案若不是被告驾驶的家用电动汽车被告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其就是一例平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正是因为家用电动汽车被告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才引发了我们对现阶段电动车风险的相关思考。

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常常见诸报端、司空见惯了,但这是一个社会问题:电动车受害,还可以找侵害他的机动车交强险进行赔偿,至少赔偿金执行有一定的保障,但反过来电动车侵害了他人,电动车本身不需要投保交强险,若是再未投保其他商业险,受侵害人的相关赔偿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官司胜诉有可能得不到执行。

故建议国家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强制性要求电动车投保一定的保险,预防为主。


杜伯林律师:执业10年、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刑辩团队成员、法律和工程专业、工学学士社会职务重庆市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法、工程建筑、综合、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