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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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王XX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正磊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青岛XX公司(以下简称天桥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桥X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桥XX不需支付王XX经济补偿金20267.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399.65元;二、诉讼费用由王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XX虚假陈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应予以纠正改判。劳动仲裁时王XX要求天桥XX支付2018年9月、10月(截止10月24日辞职)工资,仲裁开庭时其当庭自认天桥XX已经支付工资,将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撤回,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天桥XX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发放工资为由裁决天桥XX支付经济补偿金20826.2元为错误。一审时王XX虚假陈述,一审法院让天桥XX支付王XX经济补偿金20276.8元为错误,应予以纠正。王XX劳动仲裁时虚假陈述,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288653.79元,2018年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天桥XX当庭出示劳动合同后,王XX又改口称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知情,王XX认可本人签名、捺印。劳动仲裁2018年12月12日庭审时,王XX又改口将二倍工资差额288653.79元变更为50304.85元。王XX主张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请求不成立。平劳人仲案字[2018]第691号裁决书裁决天桥XX不需要支付王X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正确,王XX一审起诉二倍工资差额288653.79元超出了仲裁请求。王XX和天桥XX2015年12月31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王XX2017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王XX在2017年12月31日又要求和天桥XX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所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均是王XX自己书写,并签名、捺印,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清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予以尊重。一审法院对双方2017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时间每月18日也予以采信,而且王XX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审法院起诉书,仲裁或起诉理由均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而非一审法院判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理由,一审法院主动将王XX理由扩大化不当。王XX在2017年12月31日提出要求和天桥XX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王XX自愿、自行书写劳动内容(含合同期限: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并签名捺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不存在认知障碍都会对劳动合同内容作出判断。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王XX在2017年12月31日提出要求和天桥XX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不到期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4日单方辞职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和违约,应赔偿天桥XX的损失。王XX在2017年12月31日提出要求和天桥XX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王XX本人自行书写月工资1650元,一审认定工资数额错误。王XX并没有证据证明天桥XX不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要求和天桥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XX要求并自行书写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天桥XX尊重王XX的选择,一审法院干预当事人的合同签署选择权,有违中立,属于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改判。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天桥XX和王XX均不服平劳人仲案字[2018]第691号裁决书,起诉到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三、司法机关理应服务大局、服务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王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1、因天桥XX未将与王XX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给王XX,王XX并不知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王XX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裁决天桥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后天桥XX向仲裁庭提交了王XX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王XX予以认可,才依据该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XX与天桥XX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除王XX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天桥XX应当与王XX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2017年12月31日起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天桥XX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向王XX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该条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并非《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段话规定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非《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倍工资的支付无上限,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天桥XX应当提供由其掌握的有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等证据,证明王XX在天桥XX处的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情况,但天桥XX一直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天桥XX是否应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天桥XX是否应向王X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焦点一,天桥XX与王XX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方(天桥XX)于每月18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王XX)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天桥XX并未举证证明在其在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王XX足额支付工资,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以天桥XX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以天桥XX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为计算基数,判令天桥XX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因天桥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不需要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金20826.2元,一审法院判决天桥XX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267.8元,系部分支持了天桥XX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一审法院判项四作出相应调整。
关于焦点二,天桥XX与王XX之间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庭审中王XX确认第三份劳动合同中全部手写内容均系其亲笔书写,包括填写“(一)固定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中的起止时间在内,且“(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中的空格部分亦系王XX以手写方式划除,故应当视为该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期限系王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支持王XX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天桥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青岛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中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青岛XX公司负担和王XX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XX公司和王XX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正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现为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者型律师,从业经验丰富。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