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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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正磊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蒋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蒋XX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蒋XX在2013年2月1日向上诉人借钱5万元,蒋XX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其通过微信给付的20000元不是归还借款,是被上诉人投资的青岛XX公司年底给的奖金收入,一审认定为归还借款本金数额予以扣减是错误,应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一审陈述前后矛盾,由于被上诉人虚假陈述,而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归还借款金额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2018)鲁021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主张不成立,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申请法院调取被上诉人微信转账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查明案情,依法开庭审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蒋XX未答辩。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蒋XX给付李XX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蒋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1日,蒋XX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内容:“今借李XX现金伍万元正蒋XX2013.2.1”。2018年2月18日,蒋XX以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给付李XX20000元,李XX确认其已收到该20000元。户名为刘X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李XX账户汇款6500元、2013年12月26日汇款4900元、2014年1月14日汇款10000元、2014年1月28日汇款9063元。
一审法院认为,蒋XX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今借李XX现金伍万元正”,蒋XX称其出具该借条系因欠李XX工资,庭审中蒋XX又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给付李XX该50000元,蒋XX陈述自相矛盾且与常理不符,故对蒋XX所持的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蒋XX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蒋XX给付李XX20000元,李XX称该20000元系蒋XX给付奖金,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该20000应视为蒋XX向李XX偿还的借款。综上,蒋XX尚欠李XX借款应为30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蒋XX偿还李XX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XX承担420元,蒋XX承担63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XX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上诉人李XX在被上诉人蒋XX开办的青岛XX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一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多笔资金往来,其中被上诉人转账给上诉人的款项主要系用于向客户付款和给员工发放工资;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款项均是货款,因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2万元不能证明其是归还上诉人的借款。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蒋XX向上诉人李XX转账给付的20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偿还本案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李XX主张该20000元系蒋XX开办的青岛XX公司向其支付的奖金,对此,上诉人李XX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李XX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该款项系奖金,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李XX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
综上,上诉人李XX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正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现为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者型律师,从业经验丰富。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