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齐XX、王XX诉被告(反诉原告)盘XX、张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齐XX、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反诉原告)盘XX、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齐XX、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2018年6月22日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义务:(1)、从被告南山墙往南未留足80公分,要求拆除;(2)、被告盘XX砌墙时并未由上级部门放线,私自动工乱建院墙,要求按协议拆掉。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盘XX、张XX系邻里关系,因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派出所及该村村委会调解,于2018年6月2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原告履行了该协议的所有义务,但被告却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
反诉原告盘XX、张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被反诉人提出的2018年6月22日所签订的协议要求。2、赔偿因被反诉人王XX及家人反复违约、阻挠、拆打相邻前院合理建房,给反诉人造成的材料损失费、精神伤害费共计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是邻居关系。被反诉人王XX先是利用职务之便没和相邻前院商量,在保留原有主房,又私自开挖占用集体通道建房,造成了相邻前院室内积水,并迫使前院户主与被反诉人一家商议。5月29日被反诉人王XX违背口头协议并动手拆除前院墙。而后,王XX又谎报尺寸给有关领导,而导致了6月22日签订的陷阱协议,因为两家墙体相隔空间根本没有2.1米(东边空间宽度为2.05米左右,西边空间宽度为2.09米左右,平均宽度与被反诉人王XX所言2.1米相差了3公分左右),被反诉人却以此为依据,屡次拆打相邻前院的房屋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XX、王XX夫妇及盘XX、张XX夫妇各自建造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系违法建筑。由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属性,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不享有提起相邻关系的请求权,故对齐XX、王XX的起诉及盘XX、张XX的反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齐XX、王XX的起诉。
二、驳回盘XX、张XX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