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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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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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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开车前未尽到检查车辆外观和安全状况的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石陈荣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49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例提示】:

2013年3月1日,乔某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小客车由东向西从停车位内起步行驶时,由于行驶发生障碍,下车检查时发现周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的调查及对周某的尸体检验表明:周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因此周某本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乔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中乔某未能做到这一点,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乔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例提示】:

2013年3月1日,乔某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小客车由东向西从停车位内起步行驶时,由于行驶发生障碍,下车检查时发现周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的调查及对周某的尸体检验表明:周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因此周某本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乔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中乔某未能做到这一点,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乔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石陈荣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就业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投资高级合伙人。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