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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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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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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发布者:石陈荣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47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例提示】:

2011年7月31日,董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车辆相撞,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鉴定,赵某外伤致颈脊髓损伤,遗留有颈部活动障碍,其伤残程度属Ⅸ级。经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赵某原有颈椎管狭窄症以及本次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在驾驶机动车行进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到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例提示】:

2011年7月31日,董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车辆相撞,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鉴定,赵某外伤致颈脊髓损伤,遗留有颈部活动障碍,其伤残程度属Ⅸ级。经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赵某原有颈椎管狭窄症以及本次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在驾驶机动车行进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到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石陈荣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就业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投资高级合伙人。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