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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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振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894号 原告:刘林X,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AX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X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款项,被告仍拒不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为5,030.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落款处有被告A字样的签名并捺有指模,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原告称其与被告是认识多年的朋友,被告经营大朗燕燕毛织厂需要资金周转,故向其借款5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在被告办公室交付,现借款已届满还款期限,但被告未偿还任何借款也未支付任何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供的借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确认,原告对于借款过程的陈述也符合常理,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现借款已届满还款期限,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在借款逾期后可诉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B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元,已由原告A预交,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方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A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一直秉持着专业、敬业、诚信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0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