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特174号
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申请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王XX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9]136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一次性支付王XX停工留薪期工资11350.62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一次性支付王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37.6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一次性支付王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77.7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50.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02.48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一次性支付王XX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一次性支付王XX住院护理费880元;六、驳回王XX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XX公司认为:仲裁委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王XX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五款规定,XX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一、王XX的平均工资不仅仅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二、根据王XX提交的2017年9月至11月的《银行流水》凭证,其隐瞒了向XX公司预支4500元的证据从而影响仲裁委作出公正裁决。XX公司提交了《工资表》,王XX的平均工资应以2017年9月至11月工资所得予以计算,其平均工资为4430.33元/月。因王XX隐瞒证据导致仲裁庭作出其平均工资为5675.31元/月错误的事实认定。三、由于仲裁庭错误认定王XX的平均工资,从而导致仲裁庭认定的停工留薪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错误。四、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问题,仲裁庭根据广州市现行的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每人100元/天的规定作为法律适用,该适用错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档案》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王XX于2017年11月14日住院至11月25日出院,住院天数入院、出院当天不计算在内,即住院天数为10天,故XX公司应支付王XX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五、关于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仲裁庭根据广州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为80元/天的标准,该适用错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王XX的伤残级别为九级伤残,护理级别应为四级,四级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住院的护理天数为10天,王XX于2017年受工伤,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7425元,因此XX公司应支付住院护理费742.5元。综上,XX公司请求: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9]1362号仲裁裁决。
王XX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XX公司的申请。XX公司的主张均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经审查,关于王XX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问题,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双方对于王XX的工资数额发生争议,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仲裁审理期间,XX公司对其主张的王XX预支工资4500元,并无有效证据证实,仲裁委据此采信王XX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现XX公司亦无证据证实王XX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XX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XX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9]1362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珺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洁萍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