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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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振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9民终7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A、B,均系广东XX律师,
上诉人A有因与被上诉人B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东莞市XX公司与A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限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381.36元;三、限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A支付高温补贴750元;四、限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A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416元;五、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A承担,
A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彭X有不用支付赔偿金31381.36元、高温补贴750元、年休假工资1416元给A;2.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工作证、工资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据诉讼法规定该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A提交的工作证在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前提下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准确表述的工作证的单位与A有的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的主体不应当是A有,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的入职时间在双方无法证明的情形下,依法只能计算二年,而不能随意确定为四年,二、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据《诉讼法》规定该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三、录音及录音笔无法证明真实性及无关联性,依据诉讼法规定该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四、假设A有与B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劳动争议中A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赔偿金、高温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请求的法律基础不存在,A有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被上诉人A口头答辩称:A提交的工作证、工资条、照片、录音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他意见与一审答辩及庭审意见一致,
二审期间,A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书、原审法院不准许鉴定通知书、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欲证明A向原审法院申请对B提交的工作证上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2.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恒彬公司)章程,欲证明A不是本案相关人,3.结婚证,欲证明A有的妻子是B,A与本案无关联,A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并主张A平时与B有生活、工作在一起,表面上像夫妻,A以为B有与C是夫妻关系,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
关于恒彬公司与A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A提供的并经B有确认真实性的照片,显示A曾与B有一同参加培训,而照片的背景有显示A为广州市XX公司董事长,结合A陈述恒彬公司以前系生产钟表及钟表配件的情况,可见A提交的工作证上显示为“恒彬五金塑胶钟表有限公司”亦合理,同时根据A与同事的合照显示,A穿着恒彬公司的厂服,与同事佩戴样式一致的厂牌,且照片的背景与原审法院到恒彬公司注册地所拍摄的照片的大门及结构相似,再结合A提交的录音中B表示工厂已经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与恒彬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没有在注册地经营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的事实相符,A有在原审庭审中主张B系其妻子,并确认A提供的培训照片中B有与C一起参加,虽然A有现二审提供结婚证否认与B是夫妻关系,但据此并不能否定A有参与恒彬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审对A提交的录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合本案的证据,原审采信A提出其系恒彬公司员工的主张,认定恒彬公司与A存在劳动关系,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A的入职年限,A主张其于2013年3月20日入职恒彬五金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31日解除,恒彬公司及A有没有提出反证,原审采信A的主张并据此计算恒彬公司应当支付A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A有主张应以两年计算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A有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有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A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B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一直秉持着专业、敬业、诚信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0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