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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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蔺民初字第2939号 原告朱正X,男,生于1974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A,古蔺县XX工作人员, 被告A,女,生于1938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A,男,生于1970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A与被告B、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A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