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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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B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B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7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生于1980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A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A、B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A、B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B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郭 力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B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