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李X、王XX、王XX,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西XX公司)、重庆XX公司开江项目办(以下简称西发开江项目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上诉人李X和被上诉人王XX、王XX的法定代理人李X,以及李X、王XX、王XX的委托代理人凌X、周X,原审被告西发开江项目办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西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审判。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