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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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开江项目办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李X,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西XX公司)、重庆XX公司开江项目办(以下简称西发开江项目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上诉人李X以及委托代理人凌X、周X,原审被告西发开江项目办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西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审判。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