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华舟律师
葛华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主任律师执业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南京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葛华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京XX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021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1.无锡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南京XX公司物业服务费213251.04元;2.无锡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南京XX公司其所欠物业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以71083.6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1083.6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108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如果无锡市XX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无锡市XX公司负担。因无锡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南京XX公司的执行申请。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XX银行、XX银行、中国XX银行等开户,上述账户已被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冻结,冻结有效期限为冻结生效之日起一年,但其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存在无锡市万科城XX233-5及233-7的不动产共计2处,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但本院无处置权。
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存在车辆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股权;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在执行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及本案执行情况,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经执行程序,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实现,这取决于被执行人实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无论是网络查询还是实际调查,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情形知晓并理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9)苏021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葛华舟律师,法学学士,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经济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执行案件、劳资纠纷葛律师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保险理赔、离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