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开普XX)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开普XX支付拖欠的工资36128.88元及经济补偿金198708.84元。事实与理由:其于1998年入职开普XX,于201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普XX自2018年9月起断断续续拖欠工资,也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扣发的公积金每月408元也不代交入公积金账户。因此,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决定终结仲裁活动,其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无锡XX厂、无锡XX公司、无锡市XX公司对无锡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