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济南市章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XX示明了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2019年12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将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