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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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0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4日18时40分许,王XX驾驶车牌号为鲁AXXX的小型汽车,沿济南市章丘XX由南向北行驶,在胡山大街铁路桥北XX掉头时,与原告马XX驾驶车牌号为鲁AXXX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做认定,被告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XX无责任。被告王XX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13080元,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对于剩余损失,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
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马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南XX公司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XX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4日18时40分,王XX驾驶车牌号为鲁AXXX的小型汽车,沿济南市章丘XX由南向北行驶,在胡山大街铁路桥北XX掉头时与原告马XX驾驶车牌号为鲁AXXX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X车辆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XX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XX为维修事故车辆花费13080元。
另查明,王XX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XXX的小型汽车依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XX2000元。
本院认为,王XX驾驶机动车与马X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X车辆损坏,事实清楚。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被告王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公安部门认定的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本院确定王XX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马XX要求被告王XX赔偿车辆损失1108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XX车辆损失11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诉讼保全费14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林,男,山东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2年开始在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8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