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段XX,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X,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段XX因与被申请人徐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02XXXX41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