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计XX,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辽宁XX律师。
原审被告:王X,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计XX、原审被告王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辽06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辽06民终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计XX将300000元转入申请人张XX的账户,双方均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申请人张XX对该款的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应将300000元返还给计XX。虽然计XX在一审基于买卖关系请求返还货款,其诉讼目的是要求返还其所有的债权,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张XX返还该款,并无不当。张XX主张一审法院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张XX主张收到涉案款项后,将该款转入案外人账户,整个过程是在帮朋友转款,然而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数额与时间均与被申请人的汇款数额、时间不吻合,故应当将300000元返还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孙立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