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8日 18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对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具体界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为抢劫公私财物实施暴力行为,而伤害或者杀害他人。“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因抢劫罪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八种罪行之一,故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而不受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是指:第一,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就是说,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他们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指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款是对共同犯罪概念的补充,对于认定共同犯罪有重要意义。二人以上由过失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刑,这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说明了什么是共同犯罪。对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行为人各自的罪责分别处罚,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