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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芬律师代理离婚后析产纠纷案

发布者:王莉芬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莉芬律师代理离婚后析产纠纷案

 

一、案件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甲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将户口迁入梁某甲一户,与被告孟某、梁某甲、梁某乙、雷某共同生活。2018年6月20日,马某与梁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家庭共同财产未予处理。

 

2018年,被告孟某作为户主,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孟某一户共六人,其中孟某、梁某甲、梁某乙、马某、雷某五人属于安置对象。该户应安置总面积400㎡,其中房屋安置面积350㎡,货币安置面积50㎡;临时性安置补偿费为108000元(600元/人/月×5人×36月)。协议签订后,孟某作为户主实际领取了上述款项。

 

后因未能在36个月内回迁,自2022年1月起,街办将临时性安置补偿费提高至1200元/人/月。经原告申请调查令调取发放记录,孟某一户的临时性安置补偿费已领取至2025年6月30日,合计252000元,折合每人50400元。2026年1月26日,孟某一户选房确认四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为XX号,约70㎡。原告马某主张该套房屋归其所有,并主张10㎡经济发展用房收益及延期过渡费。

 

原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王莉芬律师。四被告经传票及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判决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孟某、梁某甲、梁某乙、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临时性安置补偿费合计50400元;

 

二、被告孟某一户取得的西安市长安区王某村回迁安置房屋中的XX号房屋归原告马某所有;

 

三、原告马某享有被告孟某一户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中1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的收益权。

 

三、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安置与离婚后分家析产交叉纠纷。拆迁安置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协议、发放款项,但户内成员并非当然没有独立份额。马某虽已与梁某甲离婚,但其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属于安置对象,依法享有70㎡安置房屋面积、10㎡经济发展用房权益以及按月发放的临时性安置补偿费。

 

从判决看,王莉芬律师作为原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重要性体现在将“按户安置”还原为“按人享有”的法律主张:一方面,围绕每人70㎡住宅、10㎡经济发展用房收益和50400元延期过渡费提出明确诉请;另一方面,在四被告缺席、户主已实际领取款项的情况下,通过调查令调取发放记录等证据,使法院能够认定每人应得份额及具体房号。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请求,确认XX号房屋归马某所有,并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50400元。

 

本案也提示:拆迁安置利益并非户主“独占”,户内成员在离婚、分家等情形下,可依法主张自身份额;但权利主张需建立在小组成员身份、安置协议、发放记录和选房结果等证据之上。王莉芬律师的代理工作,正是帮助当事人把“以户为单位”的安置利益,落实到“个人”,保护了个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取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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