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莉芬律师代理孕妇及早产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2万余元
一、案件经过
2023年10月17日17时17分,李四(化名)驾驶重型半挂车,在某地区处,与王五(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女士(化名,孕妇孕29周)受伤早产及两车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四负全部责任,王五、张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胎盘早期剥离、紧急进行剖宫产术分娩,住院6天,产生医疗费15659.92元。张女士儿子于2023年10月18日出生,先后在某医院住院51天、某儿童医院住院21天,被诊断为极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颅内出血、支气管肺发育不良等疾病,共花费医疗费102623.96元,保险公司仅垫付18000元。
张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律师(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法院请求判令李四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计19619.92元;赔偿张女士儿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12823.96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判决结果
法院查明,李四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
1、某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9099.92元;
2、某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儿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1243.96元。
三、案件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孕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明确,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对于护理费,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因张女士一方未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需要二名护理人员的明确意见,故按一人计算护理费8640元;交通费、住宿费因主张较高,法院酌情认定。最终,张女士医疗费102623.96元扣除已赔18000元后,按84623.96元支持。
王莉芬律师作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母婴二人的损失分项主张,并在诉请中扣减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使赔偿计算清晰、请求明确。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及儿子合计120343.88元,体现了专业律师在交通事故索赔中梳理损失、衔接保险理赔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