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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摔成九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王莉芬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路养护工摔成九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案件经过

 

2019年起,张三(化名)经西安某公司安排从事公路养护。2020年12月30日,张三与妻子李四(化名)分别与西安某公司签订2021年度绿化养护、路基养护领养协议书。2021年10月12日下午,张三经路长赵六(化名)安排,到西安市灞桥区某路清理滑坡路段泥土,使用农用三轮车运输泥土。在倾倒泥土过程中,张三不慎摔伤,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此后多次住院,张三垫付医疗费46321.80元,门诊复查2504.6元。

 

2021年8月13日,某公路站发文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由某管理站统一发放领养费;2021年9月后,由某公路站向张三、李四发放工资。另查明,某公路站系西安某公司唯一股东。经鉴定,张三损伤属九级伤残,误工期限350日,护理期135日,营养期150日。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为西安某公司提供劳务受伤,西安某公司未尽安全监督、安全提醒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承担70%责任;张三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30%。核定损失260040.82元,西安某公司应赔177353.77元,某公路站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路站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提出:只应承担50%责任;张三系清理泥土后自发洗车打水摔伤,不属于指派劳务,应适用过错责任;护理费已全额发放,不应再承担。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律师答辩:事故发生在下午4点,未到下班时间,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泥土含水量较高,需用水协助卸土,卸土与劳务息息相关;根据《考勤表》及工资发记录,某公司仅发放了99天带薪护理费,经鉴定张三的护理期未135天,剩余36天护理费未支付;某公司在张三作业过程中未铺设防滑垫、未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定某公司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中,由于西安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被准予注销。某公路站明确表示愿意承继西安某公司诉讼地位,不再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认为,一审判令西安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某公路站关于清洗三轮车泥浆不属劳务范围的上诉理由,与劳务性质具体情况不符,不予采信;护理费计算亦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故由某公路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管理站赔偿张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77353.77元。

 

案件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劳务范围、责任比例和护理费认定。王莉芬律师的代理工作对结果至关重要:其一,她准确指出事故发生在下班前、清理含水滑坡泥土需用水协助卸土并不是单纯洗车,并非完全脱离劳务,直接反驳“自发行为”抗辩,使二审维持70%责任;其二,王莉芬律师结合考勤表、工资流水和鉴定意见,厘清李四仅有99天带薪护理费,成功保住剩余36天护理费4390.42元;其三,面对西安某公司注销的新情况,前期固定的证据和赔偿主张未受影响,最终某公路站直接赔偿177353.77元。上诉人代理律师虽提出50%责任和护理费抗辩,但未获支持。

案件提示:接受劳务方应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应增强安全意识,而律师对细节和证据的把握往往决定赔偿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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