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小李因与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向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庭开庭后,才发现遗漏了一个被申请人。
问题:小李此时应该怎么办?
专业分析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遗漏了被申请人,在起诉时才将遗漏的被申请人列为被告,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予准许的。实操中,即使这样的案件可以立案,但是经审理后,法院大概率也会判决遗漏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应当将所有被申请人列明。
其次,已经开完庭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也是可以申请撤回仲裁请求。劳动仲裁中的撤诉申请应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只要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均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可以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此,上述案件中,小李此时最稳妥的做法是,先向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请求,然后在仲裁申请书中增加上遗漏的被申请人,之后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做出的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继续到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袁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