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简介
李某是A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主要负责汽车销售工作。2023年11月,李某以A公司名义在微信上与B公司商谈汽车销售事宜,B公司向李某提供的A公司账户转款50万元,用于购买A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汽车3辆。后李某开具发票,将车辆从A公司提走,但是并未交付给B公司。后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公司向A公司多次追要车辆,A公司均以李某诈骗且A公司并未与B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交付车辆。
B公司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02法律分析
首先,李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B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李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
其次,虽然B公司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B公司通过微信与李某商谈购车事宜,并按照李某要求,将购车款汇入A公司的公户,B公司已经通过实际行动,履行了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此,鉴于A公司违约向B公司交付车辆,B公司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要求A公司返还购车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司法实践中,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单、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后,B公司还可以主张A公司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买卖人以出卖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违约损失的,应参照此款执行。
03专业提醒
购买车辆一定要去正规的4S店,并且在付款前务必签署书面的《购车合同》,将款项由购车者账户支付至4S店公户。要留存与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人员的授权资质等,防患于未然。
袁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