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某公司专门针对个别员工发了“放假通知”,内容为:从2024年2月25日至4月30日放假,放假期间公司只缴纳社保,但是员工如果在放假期间私自入职其他单位,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若未按期到岗,按旷工处理。
劳动者面对此种情形,大多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公司到底葫芦里卖的什么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那么劳动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长期休假,实质上是对职工工作岗位的调整,应当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要件。对于该类问题,应当区分情形对待。
违法强制放假情形:
(1)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安排劳动者长期休假,且不属于安排法定的带薪年休假或带薪福利假,此种情形构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剥夺。若该种长期休假仅针对某个人,则构成针对个人的歧视性工作调整,实际是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滥用管理权利的行为,甚至有蓄意逼迫员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符合“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那么劳动者如何应对呢?
第一步:提出异议。
劳动者要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向用人单位发送一份《通知书》,内容为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二步:根据情况,决定处理措施。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是否还想要保留这份工作?如选择解除劳动劳动关系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送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未足额支付工资,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三步:劳动争议仲裁 ? 不服仲裁结果可再提起诉讼。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1)经营性的工作周期调整。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调整的需要,对以往实行标准工时的工作进行调整,比如工作一段天数,休息一段天数,因为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和用工管理权,若上述安排确实是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需要,且在单位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待遇前后相当的,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
(2)经营性或因不可抗力作出的休假安排。
若用人单位因为业务调整需要安排员工或某一部门员工集中休假一段时间,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比如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停产歇业,上述安排确属客观情况需要,在向劳动者阐明理由并听取劳动者意见后,应当认为具有一定正当性。
(3)停工合理期间一般最多为半年(如果无限期,则是违法约定。)
那么放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袁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