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近期代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是一对50多岁的中年夫妻,从2019年11月起,夫妻俩一起在装饰公司做木工,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均不固定,工资有时几个月才发一次,有从公司高管直接微信转账,有从公司账户转账。离职时,装饰公司还欠付夫妻俩3个月的工资。
因装饰公司一直不按时发放工资,夫妻俩于2023年11月被迫离职。现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未发3个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焦点:中年夫妻与装饰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 or 劳务关系?
二、专业分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重点在于实质审查标准,而非形式审查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应重点审查:双方是否主体适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装饰公司一直辩称,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夫妻俩均是木工,并未受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双方只是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但是根据夫妻俩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首先,双方主体适格;其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夫妻俩受装修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公司通过微信群、个人微信等向夫妻俩安排布置工作,夫妻俩对装饰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劳动从属性。再次,夫妻俩的工资发放时间虽然并不固定,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认可发放的是月工资,且公司转账记录中表明发放款项属于工资。最后,夫妻俩的工作内容为木工,属于装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合以上证据,仲裁庭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附-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提醒:
劳动者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及个人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证及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利。
袁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