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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假离婚”购房背后:专业解读财产分割迷局!

作者:袁芳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10-21

前言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 这个词大家可能都听过,但你真的了解它背后的法律后果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揭开 “假离婚” 购房后财产分割的神秘面纱。


案例:小花与小强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登记结婚,9 月 26 日离婚,9 月 29 日小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房子,总价 40 万元,首付款 10 万元由小花及其父亲支付,其余贷款。2017 年 8 月 2 日双方复婚,2017 年 12 月小花生育一子。2022 年 10 月 28 日小花起诉离婚,法院未准许。2022 年 12 月,小强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63 万价格将案涉房屋卖出。小花认为小强私自卖房转移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要求分割卖房款。


一“假离婚” 案件中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的离婚,一旦登记离婚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即被终止,且具有不可逆性。这意味着,即使双方是 “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解除。在本案中,小花与小强于 2016 年 9 月办理离婚登记,尽管他们的真实意图是为了取得购房贷款资格,但这一离婚行为已经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被解除。



二“假离婚” 案件中财产如何处理?


1针对离婚协议涉财产分割的处理问题。

离婚协议是一种兼具身份与财产关系的复合型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谋虚假离婚的当事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非真实意愿,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进行审理。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事后反悔,法院一般不会重新分配财产。


2夫妻通谋虚假离婚后购置的房屋性质认定问题。

对于通谋虚假离婚后、复婚前期间所购买的房屋性质认定,一般以房屋购买界点为认定依据: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综合考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复婚或离婚后仍然生活在一起、是否明确约定支付首付款情况及贷款情况等事实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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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小花与小强为取得购房贷款资格而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后三日内以小强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于登记离婚当日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的资金主要来自小花和小花父。另外,小花与小强登记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据此可认定,双方的共有财产属性下的 “婚姻关系” 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则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


三如何判断是否属于 “假离婚”?

1明确约定虚假离婚合意的意思表示。

如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是 “假离婚” 的协议、对 “假离婚” 事项进行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该类约定因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


2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财产处理的时间节点等事实。

如办完离婚手续后在极短时间内购房或贷款,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或取得房屋产权后又复婚,离婚与复婚间隔时间较短,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复婚前共同偿还贷款,购房前后双方有大宗经济往来记录等情况。


3对 “假离婚” 目的相关政策条件的考察。

通过对当事人购买大宗商品尤其是房屋、车辆的政策或者贷款条件进行审查,若双方婚姻关系及婚内财产情况明显影响前述条件成就时,则 “假离婚” 的可能性增大。


总结

综上所述,此类案件一般应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进行分别处理。当事人协议离婚可以认定为身份关系解除,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在 “假离婚” 案件中,虽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被解除,但对于财产的处理,尤其是通谋虚假离婚后购置的房屋性质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希望这个案例能让大家对 “假离婚” 的法律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在面对类似问题时,一定要谨慎对待,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我们将继续带来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袁芳律师,联系电话:13676990216(微信同号),1987 年出生,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中共党员, 泰和泰(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