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与梁某在 2014 年 10 月 10 日登记结婚,并于 2016 年 7 月 10 日迎来了他们的儿子陈某某。原本幸福的家庭,在 2020 年 1 月出现了重大变故,梁某带着孩子搬离住所,夫妻二人自此开始分居。
谈及感情破裂的原因,梁某直指陈某出轨单位同事,称其多次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给这段婚姻带来了毁灭性打击。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梁某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谈话录音:录音中,陈某承认自己出轨案外女性。然而,陈某却辩称,这只是为了让梁某消气,顺着她的引导才这么说的,并不承认录音内容的真实性。
车座照片及录音:梁某试图以此证明陈某的出轨事实。但陈某认为,录音里只听到女人声音,证据获取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视频:视频显示陈某多次与案外女性共同搭乘车辆,甚至在车内有亲吻举动。陈某却坚称,仅凭这段从地下停车场拍摄的车辆驶离视频,无法证明出轨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某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将发给第三者的微信转发给梁某,请求原谅。陈某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却不认可梁某以此证明其出轨的目的。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都强烈主张获得陈某某的抚养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也各自列出范围,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2案件焦点及裁判结果
1.案件的焦点:陈某是否应赔付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某与梁某在婚姻生活中矛盾不断,无法有效沟通与相互谅解,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如今陈某提出离婚,梁某也表示同意,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过错认定,婚内出轨问题不容忽视。夫妻忠实义务并非仅仅是个人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理应互相忠诚,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梁某主张陈某婚内出轨,并提交了谈话录音、音频光盘、照片等一系列证据。考虑到婚内出轨行为的私密性,涉事当事人通常会极力掩盖相关痕迹,让受害方获取确切证据变得极为困难。在此情况下,梁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具有明显优势。陈某虽对这些证据予以否认,但既无法合理解释谈话录音中的自认事实,也未能举证推翻梁某提交证据所指向的事实,所以法院对陈某的说法难以采信。最终,法院认定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判处陈某给付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
在子女抚养方面,鉴于双方分居后陈某某一直随梁某共同生活,法院认定由梁某抚养陈某某更为适宜,并酌情判处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0 元。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具体财产情况,遵循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双方主张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分项审查并确认。
一审判决后,陈某和梁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 “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方需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给予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婚姻法四种法定过错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 “其他重大过错” 这一兜底条款,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更加完善,更贴合复杂多样的婚姻实际情况。在众多过错行为中,婚外情、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成为离婚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属性
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的基石,既符合善良风俗的道德要求,也受到法律的规制。从法律层面看,夫妻忠实义务虽名为义务,实则是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它基于夫妻身份而存在,是配偶权理论的核心内容。与同居生活、财产共有等侧重于行为层面的权利不同,忠实义务更倾向于情感层面的约束。同时,人格尊严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相互忠实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侵犯了配偶权,还会损害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甚至涉及财产权的不当处分。因此,将违反忠实义务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 “重大过错”,既能体现法律对伦理道德的引导,又能构建更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维护公平正义。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审查判断
忠实义务一般包含感情忠实和身体忠实两个方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情节,明显违背了这两个层面的义务,侵权事实较为清晰。但在现实生活中,情况远比法律列举的更为复杂。婚外情、出轨等暂时性不正当两性关系,同样具有破坏婚姻家庭的主观恶意,损害了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密切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项下的 “重大过错”,给予无过错方赔偿救济。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侵权举证责任原则,无过错方需要对过错方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但由于婚外情、出轨行为具有极强的私密性和隐蔽性,无过错方获取确切证据困难重重,且即便获取到直接证据,也可能因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面临证据效力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苛求无过错方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而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结合优势证据标准和生活习惯法则,还原事实真相,平衡夫妻双方的实体及程序权利。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客体涉及身份权和人格权,所以损害赔偿多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体现。与物质损害的填平弥补原则不同,精神损害赔偿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多样性,每个人对忠实义务的接受程度以及婚姻相处方式都存在差异,精神层面的受损程度难以精确量化。但可以确定的是,违反忠实义务对个体的伤害不仅局限于当前婚姻,还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根据个案事实和个体感受,精准判断,以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在经济利益上进行适度平衡。
总结:本案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和普适性。通过对各类证据的细致剖析和习惯法则的合理运用,法院认定一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出轨行为,并将其归入重大过错,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救济。这一判决从法律层面有力地否定了不当行为,切实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弘扬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袁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