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芳律师
袁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3676990216

服务地区:河南

咨询我
08:00-23:00

【婚姻家事】婚前未如实告知的疾病需属“重大疾病范畴”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作者:袁芳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09-20

一、案件背景:

2020年3月,黄某某与胡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黄某某陪同胡某某前往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拿药,期间胡某某被诊断为妄想性障碍。8月,胡某某被淮南市某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听力三级、精神三级残疾人。11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胡某某随黄某某前往浙江共同生活,期间胡某某正常服药,但2021年4月病情加重,被送往淮南康宁医院治疗,诊断为妄想性障碍。此后,胡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黄某某以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


二、案件焦点:

1.胡某某是否患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2.若属重大疾病,胡某某是否在婚前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3.黄某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


三、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重大疾病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重大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胡某某被诊断为妄想性障碍,属于精神疾病,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型精神病标准。

婚前告知义务:胡某某及其家人在婚前已向黄某某告知其患病情况,黄某某也曾陪同胡某某前往医院取药,表明其对胡某某的病情有所了解。

婚姻撤销条件:胡某某的病情未被认定为重大疾病,且黄某某在明知病情的情况下仍选择结婚,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四、专业分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前告知义务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婚姻自由。重大疾病的认定需结合疾病对患者正常生活、家庭成员健康及后代的影响综合判断。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若已如实告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中,胡某某的病情未被认定为重大疾病,且黄某某在婚前已知晓病情,仍自愿结婚,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同时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五、案件启示:

1.婚前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隐瞒病情可能导致婚姻被撤销。

2.婚姻自由与诚信原则:婚姻缔结应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若一方明知对方病情仍选择结婚,法律将尊重其选择。


六、总结

本案通过明确婚前告知义务的范围及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同时,强调了婚姻自由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提醒公众在婚姻缔结中应充分了解对方情况,避免因隐瞒病情引发法律纠纷。

袁芳律师,联系电话:13676990216(微信同号),1987 年出生,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中共党员, 泰和泰(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