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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程序分享

作者:袁芳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2026-09-20


前言

离婚诉讼中,一方第一次起诉另一方要求离婚,一般会有以下几种结果,本文就这几种结果分别进行分析(为便于理解,本文以女方起诉男方为例)。


01第一种情况:准予离婚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假如男方同意离婚,双方也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关系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叛离。

→判决结果:法院准予离婚。



02第二种情况: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假如男方同意离婚,但是女方如果并未达到起诉目的,比如并未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到一致意见,女方在判决前,可以申请撤诉,法院一般会准许撤诉。

→判决结果:法院裁定撤诉。

假如想启动第二次离婚诉讼,有什么要求么?

(1)女方撤诉后,如女方想要再次起诉,在撤诉后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女方是不能再次起诉;

(2)女方在撤诉后6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可以再次起诉。

(3)男方如果执意想离婚,在案件撤诉后,男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不受6个月的影响。


03第三种情况:不准离婚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假如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叛离。

→判决结果:法院不准离婚。


假如想启动第二次离婚诉讼,有什么要求么?

(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法院应当叛离。

(2)女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后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3)女方在6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4)男方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男方起诉,应予受理。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袁芳律师,联系电话:13676990216(微信同号),1987 年出生,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中共党员, 泰和泰(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