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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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一方存在婚内过错,会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么?

作者:袁芳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2026-09-20

1案例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均满 8 周岁。双方共同财产: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婚后,张先生因常年在外地工作,李女士带着一双儿女在本地居住生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张先生以李女士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法院将一双儿女的判决给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所购房屋按照原告 80%、被告 20%比例进行分割;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 10 万元。我方代理的是被告李女士。

2专业分析

1、婚内出轨并不会影响孩子的抚养权,况且一双儿女一直跟随李女士生活,抚养权被判给李女士的可能性很大。

2、房产是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完全能够分割。至于李女士的出轨行为可能对财产分割的比例有一些影响,也可能让法官对对方多一些同情分,但是影响不大。


3法律规定

1、现行法律中唯一明文规定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法律并未规定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后财产分割应少分或不分。

4案件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双儿女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 3000元。房屋判决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支付张先生房屋折价款 26 万元。关于张先生主张的 10 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法院只酌情支持了 1 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经审查后,维持原判。

袁芳律师,联系电话:13676990216(微信同号),1987 年出生,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中共党员, 泰和泰(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