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建筑集团公司,从事木工岗位。2022年9月7日,张某在工地使用电锯加工方木时意外受伤,经诊断为右手掌离断伤、右手拇指离断伤、右手开放性损伤伴骨折。2022年10月5日,经济宁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经康复评估后住院康复三个月,2023年8月6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社保基金已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待遇。
我方接受委托后,针对张某多次住院治疗、证据零散的特点,梳理制作《事实梳理表》,精准核算各项损失;针对工资发放形式复杂(微信、现金、银行流水并存)的难点,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月工资16900元,最终被仲裁委采信。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36万余元后,我方积极与公司沟通履行事宜,最终促成一次性赔付34万元,案件圆满结案,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杨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