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于2019年12月5日入职某材料公司,从事上料工作。2025年8月,因公司长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诉求。
本案核心争议为:杨某2024年5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是否仍构成劳动关系。
我方代理观点:杨XX满60周岁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均未发生变化,公司亦未依法终止用工,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续。公司提交的《劳务协议书》系诉讼期间为应对案件补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否定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2019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杨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