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倩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8日 1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0x年起,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供货关系,双方每月对所供货物数量金额进行对账确认,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货款xx万元,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我方作为原告提交了应收账款、记账凭证、欠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等证据,被告对此无异议,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则双方均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和支持。关于我方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