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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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倩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9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0x年起,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供货关系,双方每月对所供货物数量金额进行对账确认,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货款xx万元,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我方作为原告提交了应收账款、记账凭证、欠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等证据,被告对此无异议,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则双方均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和支持。关于我方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杨倩律师,中共党员,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及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