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倩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6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回迁房漏雨导致财产损失,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方检修房屋,恢复原状,彻底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40000元。被告委托后,我们对双方之间的是否签订购房合同即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及即使我方需要承担责任,已超质量保修期,同时从诉讼时效方面进行了答辩,在法官向原告释明其应明确房屋漏雨的具体原因及与谁签订的安置协议等等,然后再确定责任主体,我方作为被告明显主体不适格,原告当庭撤诉。商品房交付后的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具体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房屋保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上述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高于上述期限的以约定或质量保修书为准,低于上述期限的应以上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