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鹏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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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郑州袁鹏翔律师刑事辩护成功为小组组长争取缓刑

发布者:袁鹏翔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6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1年4月以来,被告人郑某以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聘形式先后招揽于某甲、某乙、赵某等二十余人。该团伙以女性客户为目标,利用公司提供的多部手机,以郑某提供的“话术”为模板,与被害人微信交流获取信任。随后,各被告人组建微信群,将目标客户及其他被告人使用的微信添加进群,使用多个微信号相互配合。他们先后以发展即食燕窝、胶原蛋白等系列产品的县、区、市三级代理可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被害人购买1.9万余元、4.9万余元和7.9万余元的产品以获取对应级别的代理权,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该团伙以两个月左右为一周期,在诈骗行为结束并解散微信群后,按照上述模式实施新一轮犯罪。郑某按照其他被告人的作用和完成的业绩,给予不等比例的提成。

 

赵某于 2021 年 6 月入职,担任小组组长,带领组员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诈骗金额合计 16.4 万余元。2021 年 10 月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包括赵某在内二十一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赵某家属委托袁鹏翔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定、诈骗数额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

首先,关于犯罪地位与作用。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系主犯,赵某等二十人系从犯。法院经审查认为,郑某负责管理公司、收取并分配全部诈骗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等人受招募参与犯罪,主要负责具体业务,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关于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情节。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在案发后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16.4万余元。辩护人提出赵某系从犯、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虽应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四、被告人赵某已退出的全部赃款16.4万余元,按比例返还相关被害人。

 

【律师价值】

袁鹏翔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袁律师精准梳理赵某的职务层级与获利情况,有力论证其受雇佣参与犯罪、未参与核心分赃的事实,成功夯实其“从犯”的减轻处罚地位。其次,在量刑策略上,袁律师紧抓家属代为全额退赃16.4万余元这一核心情节,结合当事人初犯、坦白及认罪认罚态度,向法庭提交详实的悔罪材料。最后,庭审中袁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适用缓刑的合理性,成功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为赵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袁鹏翔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625527976 官方认证号码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现为郑州市金水区青联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3045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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