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亲属张某于6月1经人介绍入职某公司,被派往某大学从事保安夜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早上下班途中,张某突发意识丧失晕倒,经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某公司未依法申报工伤认定。为维护合法权益,赵某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该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某劳人仲不字[2025]第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某不服,委托袁鹏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某公司在6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袁鹏翔律师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指导原告全面梳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保安队员每日列队点名照片、同村村民郭某出具的书面证言、某公司管理人员林某向原告转账三千余元工资的微信记录,以及林某发送的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通过上述证据,充分还原了张某接受某公司统一考勤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安保业务并获取固定报酬的用工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张某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双方形成人身与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公司自6月至8月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袁鹏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未签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缺席的被动局面,袁律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指导当事人深度挖掘微信记录、照片、转账凭证等间接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中,袁律师清晰剖析用工管理实质,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亡待遇奠定了决定性基础,切实捍卫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袁鹏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