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鹏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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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相辞退员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袁鹏翔律师起诉法院成功拿到赔偿金、报销款、竞业补偿

发布者:袁鹏翔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80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于20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设计负责人,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竞业限制及年终分红等条款。22年2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知刘某决定是否留任,随后将刘某移出多个项目微信群并阻止其在工位工作,刘某未再上班。

 

刘某主张某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2.6万元、拖欠的报销费用一千余元、垫付的设备款3万元及利息四千五百余元、项目提成12.2万余元、竞业限制补偿金4.6万余元及年终净利润3%分红激励款等。某公司辩称刘某系无故旷工、主动离职,且其主张的高额提成与分红无事实与合同依据。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未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未获受理,遂委托袁鹏翔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二,刘某主张的报销费用、垫付设备款、项目提成、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年终分红激励款,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应否予以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将刘某移出公司项目微信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支持刘某主张的2.6万元经济赔偿金。关于报销费用,证据显示系刘某出差产生且公司财务知情,予以支持一千余元。关于垫付设备款,法院释明借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另案起诉。关于项目提成与分红激励,因刘某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具体项目金额及协助中标事实,亦未证明公司签约额达到分红标准,故不予支持。关于竞业限制补偿,刘某离职后未参加工作,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某公司在庭审中否认要求履行,视为解除协议,法院计算支持5个月的补偿金九千七百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赔偿金2.6万元、报销费用一千余元、竞业限制补偿九千七百余元,共计3.6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袁鹏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危机,袁律师迅速调整策略,指导当事人补充微信聊天记录、报销单据等关键证据,成功在诉讼阶段确立劳动关系及违法辞退的事实。庭审中,袁律师针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履行情况据理力争,巧妙利用对方当庭否认履行意愿的漏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袁律师对垫付设备款等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诉求进行专业释明,引导当事人另案起诉,有效避免了诉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袁鹏翔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625527976 官方认证号码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现为郑州市金水区青联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3045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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