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鹏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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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 + 车辆脱保肇事|郑州交通事故袁鹏翔律师成功追责车主共同赔偿

发布者:袁鹏翔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1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4月凌晨,被告易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A小型轿车,在某路左转弯进入主路时,与案外人方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搭载原告王某甲)相撞,导致王某甲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易某甲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易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住院治疗37天,支出医疗费5.2万余元。经查,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甲名下,经多次转让后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万某,且事发时交强险已过期。王某甲委托袁鹏翔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易某甲、李某甲、万某、周某甲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万某辩称车辆系借给周某甲,且易某甲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周某甲辩称对借车不知情,与易某甲已离婚,无监管义务。袁鹏翔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实际借车人为易某甲而非周某甲;其次,万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在明知易某甲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最后,李某甲仅为名义登记车主,车辆已实际转让,周某甲未实际使用车辆且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袁鹏翔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易某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甲作为登记车主,车辆经多次转让后受让人为万某,不承担责任。万某明知易某甲无证仍出借车辆,存在过错,应与易某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甲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易某甲、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王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易某甲、万路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袁鹏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万某推诿责任、试图将借车人混淆为周某甲的复杂局面,袁律师精准切入,通过调取并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还原了实际借车人为易某甲的客观事实。同时,袁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机动车转让及出借的法律规定,清晰界定了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责任边界,有力论证了万某未投保交强险及明知无证仍出借的过错责任。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促使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袁鹏翔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625527976 官方认证号码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现为郑州市金水区青联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3045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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