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甲乙丙丁系死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22年4月,甲在被告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李某投保了保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纳保费五百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3年2月零晨,李某在桥下水面被发现已无生命特征。某医院急救病历显示救前死亡,某公安局出具证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不符合意外身故约定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李某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被告辩称,意外伤害须具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征。被告提交现场照片显示桥面护栏较高,且某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病情为“跳桥”,主张李某系自杀身亡,属于免责情形,原告证据未达到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原告则主张,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及刑事案件可能,应认定为意外身故,被告理应依约理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死亡原因,结合接警记录“跳桥”及桥面有护栏的事实,李某自杀身亡具有一定可能性;但公安机关调查后未作出确定结论,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酌定被告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的20%给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两千余元,被告负担八百余元。 【律师价值】 袁鹏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自杀”为由的绝对拒赔抗辩,袁律师巧妙运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关于“原因难以确定时按比例赔付”的规定,成功打破僵局。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公安排除刑事犯罪的证明及急救病历,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死因存在争议的不利局面下,袁律师通过严密的庭审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6万元保险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弱势家属的合法权益。
袁鹏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