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宇杰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8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周某、张某是死者周某1的父母。2020年1月8日,受害人周某1受邀参加朋友唐某、谢某、董某、周某、唐某龙等四人的烧烤活动,活动后,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周某1回家,途中因驾驶不慎导致车辆失控,周某1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化州市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1无责任。
为此,周某、张某将谢某等四人以及其监护人共十五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谢某等十五人赔偿周某、张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139549.46元。
本律师(原告周某张某代理人)观点:①虽然谢某属于好意同乘,但无可置疑地是导致死者死亡的是源于谢某的驾驶不当,所以谢某应对死者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②事故的发生尽管不是在烧烤现场,但谢某、唐某、董某、唐某龙作为活动参与者应对共饮者周某1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谢某等四人接受过一定的教育,明知饮酒后开机动车具有危险性,但未能劝阻谢某酒后驾驶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唐某等人对死者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唐某作为活动的的组织者,承担的义务应相对增加。④事故的发生的确给原告带来了心灵创伤,根据茂名地区的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是合理的。
最终结果:在本次案件中,通过制定答辩策略,收集整理证据,最终谢某承担56%责任赔偿610984.91元,周某1承担30%责任,唐某承担5%责任赔偿54552.23元,董某、周某、唐某龙各承担3%责任均赔偿元32731.34元,为当事人共争取到109104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