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5月19日,某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余元。登记股东为兰某(认缴出资450万余元,持股比例45%)与苏某(认缴出资550万余元,持股比例55%),实缴出资为0元。2019年6月24日,某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此后,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兰某与苏某,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苏某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550万余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苏某名下所有房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此时,苏某方才知晓自己被他人冒名登记为某公司股东,遂委托刘陈忠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苏某是否具备某公司的真实股东身份,以及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破产管理人依据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主张苏某作为登记股东必须承担出资责任;而苏某则主张其从未参与公司设立、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工商档案中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纯属被冒名登记。因此,如何通过法定程序推翻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冒名登记事实,从而阻却破产管理人的出资追缴请求,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
【裁判结果】
刘陈忠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苏某系统规划了办案流程。首先,指导并陪同苏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确认,公司档案中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上的签名均非苏某本人所签。2023年7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决定,同意撤销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关于苏某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其次,取得该新证据后,刘陈忠律师立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采纳律师观点,认定既然行政登记已被撤销,苏某无需履行出资义务。2025年4月,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中院判决,改判驳回要求苏某履行550万余元出资义务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后,刘陈忠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执行。2025年8月,执行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苏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案件顺利结案,苏某成功涤除股东登记并免除巨额债务。
【律师价值】
本案中,刘陈忠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规划能力。面对当事人面临巨额债务与资产被查封的危机,刘律师精准定位“冒名登记”这一核心突破口,制定了“行政撤销先行,司法再审跟进,最终解除执行”的三步走维权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刘律师高效推进笔迹鉴定,成功取得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为再审改判奠定了决定性基础。其严密的逻辑与高效的执行力,不仅成功推翻了一审不利判决,更彻底解除了当事人的执行措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陈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