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陈忠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2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份,被告洪某1(客户)与洪某2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洪某3借款130万元,被告洪某1和洪某2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收收到130万元借款,但未在借条上载明借款利息的问题,原告起诉时称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2%,并提供了与被告洪某1的通话录音,而被告洪某1也确实有向案外人连续支付3个月的款项,且金额都一致。由于借款时间较长,若认定双方之间的利息为月2%的话,则被告需多付200多万元的款项。
二、代理过程
客户洪某1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急忙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为其代理,对于借款本金被告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借款利息,并且认为2%的借款利息太高。本律师经研究案件材料后为客户找到了最优的代理策略和方案,并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出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视为没有借款利息的约定,最终法官也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官判决
最终法院仅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而驳回了原告主张的全部借款利息。至此,被告至少减少偿还了200多万元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建议
1、如果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利息,那么一定要写到借条中,不要碍于情面不写进去,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有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将难以主张利息。
2、在证据不充分前务必不要贸然起诉,本案原告就是在录音证据不完善,欠条又无法证明有借款利息的情况下贸易提起的诉讼,导致最终的败诉,损失了几百万的利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