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浙军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浙军,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XX,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黄X与被告项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报酬60256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服务,原告自受雇以来及时完成工作,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全部劳务报酬,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10月4日、2020年10月11日各出具欠条一份,向原告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799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4457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成讼。
被告项XX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4日,被告项X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黄X工资款5799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2020年10月11日,被告项XX再次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黄X人民币54457元,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综上,被告合计欠原告人民币60256元。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日,被告项XX仍未支付上述欠款。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二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025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项XX支付黄X劳务报酬6025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财产保全费623元,合计1929元,由项XX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